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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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彰化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幫助學生建立第二專長,擴充就業廣度,將來可成為職場員工問題協助與壓力管理的諮詢專職人員,依本校學分學程設置要點第三條之規定訂定員工協助方案學分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設置及修習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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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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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程設置於教育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訂定本學程方向及執行學程之推動,另組成員工協助方案學分學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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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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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組成。本院院長(召集人)、輔導與諮商學系主任、企業管理學系主任、人力資源管理研究所所長及復健諮商研究所所長為當然委員,另置校內外專家學者三至五名,由本委員會推薦名單報請校長聘任之,任期三年,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學程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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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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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程相關課程由本校相關系所開設課程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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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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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大學部、研究所學生,均得申請修讀本學程,申請修讀本學程學生,應通過本委員會之審核,並將同意修讀名單彙送教務處存查。各課程之其他修讀條件,依據授課教師要求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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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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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修讀本學程之審核,每學年辦理一次。本學程招收人數由本委員會決定後公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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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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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程分為基礎課程與核心課程,各課程參見本學程課程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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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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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修習本學程之科目與學分數須符合下列條件,方頒授本學程修業證明:
一、學生應至少修畢本學程22學分,其中須包含基礎課程6學分與核心課程16學分。
二、學程應修科目中,至少須達9學分不屬於學生本系所之課程,或雙主修、輔系、其他學程之應修課程。是否採計為畢業學分,由學生所屬系(所)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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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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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系所課程內容與本學程相近之科目能否抵認,由本委員會認定之。 |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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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校「學分學程設置要點」規定,修讀學程學生,已符合其主修系(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及學分,得檢具相關證明,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但總修業年限仍應符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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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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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修讀本學程之科目及學分數是否計入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內,由其主修系所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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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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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修習本學程各科課程之成績,列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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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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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每學期修讀本學程之科目學分,併主修系所科目學分計入學期修習科目學分總數。
前項學分總數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本校規定退學標準者,應予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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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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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取得修讀本學分學程資格之學生修畢本學程規定學分者,經本學程設置單位及教務處審核通過,由教務處發給學程證明書。
惟前項所述學生修畢學程應修科目中,至少一科但未達9學分不屬於學生本系所之課程,或雙主修、輔系、其他學程之應修課程,得由本學程設置單位發給學程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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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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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具本學程修讀資格,而未修畢本學程學分之本校畢業生,若於五年內再次成為本校學生,得繼續修習本學程,其已修習之學分數併入學程總學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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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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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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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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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院、校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並提教務會議報告備查,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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